各區(qū)城市管理委,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
為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fā)〔2017〕36號)、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實施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管發(fā)〔2018〕107號),結合本市實際,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2019-2020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6日
2019-2020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
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fā)〔2017〕36號)和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實施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管發(fā)〔2018〕107號)的要求,加強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規(guī)范運營服務,推進互聯(lián)互通,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保障電動汽車用戶享受安全穩(wěn)定的充電服務,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對象、范圍及方式
(一)考核獎勵對象:社會公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二)考核獎勵范圍:已納入2018-2019年度獎勵對象范圍的充電設施(以下簡稱“既有獎勵對象”),對其在2019年11月1日(含)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間的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及獎勵;未納入2018-2019年度獎勵對象范圍的充電設施(以下簡稱“新增獎勵對象”),對其在納入本年度運營考核獎勵范圍的次日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間的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及獎勵。
(三)獎勵方式:以充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充電設施企業(yè)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部分基于充電量給予獎勵,年度部分基于充電設施功率給予獎勵。
二、獎勵標準
日常獎勵標準為0.1元/千瓦時,上限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年度獎勵標準根據充電站考核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具體如下:
充電站等級
|
年度獎勵
|
標準(元/千瓦·年)
|
上限(萬元/站·年)
|
A
|
106
|
20
|
B
|
90
|
17
|
C
|
74
|
14
|
D
|
0
|
0
|
年度獎勵根據充電站不同等級標準和納入獎勵對象范圍的具體天數給予。
三、實施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項目的申報、核查、評價及評審工作。
四、申報條件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的充電設施及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guī)范、建設標準和管理要求。
(二)充電設施企業(yè)將所屬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實現(xiàn)充電設施狀態(tài)信息互聯(lián)互通,并及時傳送充電訂單數據。
(三)充電設施企業(yè)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及檔案、巡查制度及檔案、應急預案、事故處理制度等。
(四)采用預付式消費模式的充電設施企業(yè)須明示押金、預付資金退還方式和退款周期。
五、項目申報
(一)申報主體 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由充電設施產權單位申報,產權單位可以委托運營單位代為申報。
(二)申報時間 2019-2020年度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申報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
(三)申報材料
1.對于新增獎勵對象,申報材料包括:
(1)項目申報書(詳見附件1)。
(2)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機構代碼、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3)如產權單位委托運營單位代為申報,提供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2)。
(4)與場地方簽訂的充電設施建設合作協(xié)議或相關材料。
(5)由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產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6)充電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報告。
(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8)關于押金、預付資金退還方式和周期等情況說明。
(9)市級平臺開具的接入說明以及是否獲得單位內部建設補助資金支持的說明。
2.對于既有獎勵對象,申報材料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2)關于押金、預付資金退還方式和周期等情況說明。
(3)市級平臺開具的已納入2018-2019年度運營考核獎勵對象范圍說明以及是否獲得單位內部建設補助資金支持的說明。
(4)若存在充電設施功率、數量等相關信息變更情況,提供信息變更說明(詳見附件3)。
六、評審評價
共包括材料初審、訂單審核、現(xiàn)場核查、考核評價、專家評審等五個環(huán)節(jié)。
(一)材料初審。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工作,形成初審報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將通過初審的充電設施在政務網站公示7個自然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確定納入2019-2020年度獎勵對象范圍。
(二)訂單審核。項目管理單位分批次組織開展充電訂單審核工作,具體如下:
1.訂單初篩。市級平臺針對納入獎勵對象范圍的充電設施,對充電訂單進行初篩,篩除存在充電起止時間邏輯錯誤、電表讀數起止值邏輯錯誤、充電電量大于400度及推送不及時(原則上不超1天)等情況的異常訂單,通過初篩的納入訂單庫,編制形成初篩報告,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2.材料提交。申報單位從訂單庫中自行選取訂單,以充電站為單元,將日常獎勵項目申請明細表(詳見附件4)、對應電量確認單、發(fā)票或其他相關材料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3.票據審核。項目管理單位結合申請明細表,對申報單位提交的電量確認單、發(fā)票的完整性及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
(三)現(xiàn)場核查。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現(xiàn)場踏勘核查工作,對于既有獎勵對象且相關信息無變化的充電設施,核查其對外開放性、設施數量及運營狀態(tài),同時按照“申報單位全覆蓋、行政區(qū)域全覆蓋”的原則抽取一定比例的充電站,核查充電設施功率與申報內容的一致性;對于新增獎勵對象,進行全量全項現(xiàn)場核查。
(四)考核評價。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電站考核評價工作,從充電設施安全生產、運營維護、互聯(lián)互通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考核評價方法詳見附件5)。
(五)專家評審。項目管理單位按批次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會,對申報項目的訂單審核及現(xiàn)場核查情況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
項目管理單位根據申報材料初審、現(xiàn)場核查、考核評價、專家評審等情況,按批次編制形成充電量日常獎勵評審報告、充電站考核評價及年度獎勵評審報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七、資金發(fā)放
市城市管理委將充電站年度考核評價及評審結果在政務網站公示7個自然日,無異議后,按程序發(fā)放獎勵資金。當年獎勵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獎勵資金中安排。
八、監(jiān)督管理
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單位,市城市管理委將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續(xù)各項充電設施獎補資金申報資格。
附件:1.2019-2020年度運營考核獎勵項目申報書
2.授權委托書
3.充電設施信息變更說明
4.2019-2020年度日??己霜剟铐椖可暾埫骷毐?br />
5.2019-2020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方法
附件1
2019-2020年度運營考核獎勵項目申報書
一、企業(yè)概況
包括單位名稱、企業(yè)法人、企業(yè)股東、企業(yè)性質、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辦公地點、成立時間、生產經營現(xiàn)狀等。
二、項目概況
包括充電場站和充電樁基本信息和明細等(模板詳見附表1-1)。
三、運營服務平臺建設情況
包括平臺建設概況、平臺運營狀況、與市級平臺對接情況。
四、項目運營情況
包括運營管理制度、運營人員安排 、運營服務價格、對外運營狀況(含充電量情況)等。
五、相關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企業(yè)為保障項目安全穩(wěn)定運營制定的相關制度及安全措施等。
六、申報單位承諾書
模板詳見附件1-2。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附表1-1
XXXX(申報單位)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
年 月 日
序號
|
充電站名稱
|
市轄區(qū)
|
詳細地址
|
設備編碼
(具有唯一性)
|
設備型號
|
設備類型
|
設備功率(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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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申報單位在市級平臺系統(tǒng)中導出(附帶市級平臺章)。
附件1-2
申報單位承諾書
我單位就申請2019-2020年度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做出如下承諾:我單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證件、有關材料及其復印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并對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申報單位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權委托書
(單位名稱)委托 (單位名稱)代理申報2019-2020年度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項目,具體包括: (站點名稱)。經委托方與受托方協(xié)商一致,本次申報所得獎勵資金直接發(fā)放至 (單位名稱)。領取獎勵資金單位賬戶信息如下:
公司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2020年 月 日。
委托單位(蓋章): 受托單位(蓋章):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附件3
充電設施信息變更說明
我單位申報的 (充電站名稱)于 年 月接入市級平臺,接入充電樁 個,總功率 千瓦,該站 (填寫是或否)已獲得2018-2019年度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
現(xiàn)因 ,特申請在市級平臺上變更該站相關信息, (變更信息情況)。
申報單位名稱(蓋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4
2019-2020年度日常考核獎勵項目申請明細表
序號
|
申報單位名稱
|
充電訂單號
|
充電站名稱
|
充電站編碼
|
設備編碼
|
充電設備接口編碼
|
額定功率
|
充電開始時間
|
充電結束時間
|
充電時長
|
電表總起值
|
電表總止值
|
充電量
|
電費
|
服務費
|
總金額
|
電費憑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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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注:此表由申報單位在市級平臺系統(tǒng)中導出(附帶市級平臺章)。
附件5
2019-2020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
考核評價方法
一、考核周期
2019-2020年度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周期為自充電設施納入運營考核獎勵對象范圍起,至2020年9月30日。
二、評價指標體系
2019-2020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為:
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分值
|
1
|
安全生產
(15分)
|
安全事故
|
一票否決項
|
2
|
嚴重隱患情況
|
15
|
3
|
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
一票否決項
|
4
|
運營維護
(50分)
|
設施故障率
|
20
|
5
|
設施管理情況
|
10
|
6
|
平均利用率
|
20
|
7
|
互聯(lián)互通
(35分)
|
狀態(tài)變化推送及時率
|
20
|
8
|
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
|
10
|
9
|
狀態(tài)推送準確率
|
5
|
合計
|
100
|
10
|
附加項(10分)
|
產品標識評定情況
|
5
|
11
|
城市運行保障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
5
|
三、考核評價指標說明及評價方法
(一)指標說明及其計分方法
1.安全事故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充電站出現(xiàn)因充電設施導致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計分方法:該指標為前提條件性指標,不參與綜合評分的計算。若發(fā)生安全事故,則取消該充電站本年度獎勵資格;否則,根據其他指標進行綜合評分的計算。
(3)數據采集:以實際情況發(fā)生為準。
2.嚴重隱患情況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安全生產檢查中排查出以下任一隱患,則視為有嚴重隱患情況。
序號
|
嚴重隱患內容
|
1
|
未與充電車輛連接時,充電接口帶危險電壓
|
2
|
用戶通過設備通風孔等開孔能接觸到內部危險帶電部件
|
3
|
拔槍后,充電接口危險電壓泄放時間過長(>1s)
|
4
|
模擬對地絕緣故障發(fā)生時,直流充電機沒有相應保護措施
|
5
|
模擬BMS發(fā)送故障報文(過溫、過流、過壓),直流充電機沒有響應,繼續(xù)充電
|
6
|
直流充電機充電時過電流保護斷路器動作
|
7
|
充電設備內部導電部位覆蓋有潮濕物或鐵屑等導電雜物
|
8
|
正常充電時,漏電保護裝置動作(說明處于漏電狀態(tài))
|
9
|
模擬漏電情況發(fā)生時,漏電保護裝置不動作(或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
10
|
接地連續(xù)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過大或斷開
|
11
|
啟動急停裝置時,設備不能切斷電源輸入
|
(2)計分方法:滿分為15分,若排查出任一嚴重隱患,則得分為0;否則,為15分。
(3)數據采集:依據市、區(qū)管理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規(guī)模以上(充電接口≥20個)充電站全覆蓋;c.規(guī)模以下充電站抽取比例不少于10%;d.充電樁類型全覆蓋。
3.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安全生產檢查中排查出以下任一隱患,若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并通過復查視為隱患整改完成。
序號
|
隱患等級
|
充電設施隱患內容
|
整改期限(天)
|
1
|
嚴重
|
未與充電車輛連接時,充電接口帶危險電壓
|
30
|
2
|
嚴重
|
用戶通過設備通風孔等開孔能接觸到內部危險帶電部件
|
30
|
3
|
嚴重
|
拔槍后,充電接口危險電壓泄放時間過長(>1s)
|
30
|
4
|
嚴重
|
模擬對地絕緣故障發(fā)生時,直流充電機沒有相應保護措施
|
30
|
5
|
嚴重
|
模擬BMS發(fā)送故障報文(過溫、過流、過壓)時,直流充電機沒有響應,繼續(xù)充電
|
30
|
6
|
嚴重
|
直流充電機充電時過電流保護斷路器動作
|
30
|
7
|
嚴重
|
充電設備內部導電部位覆蓋有潮濕物或鐵屑等導電雜物
|
30
|
8
|
嚴重
|
正常充電時,漏電保護裝置動作(說明處于漏電狀態(tài))
|
30
|
9
|
嚴重
|
模擬漏電情況發(fā)生時,漏電保護裝置不動作(或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
30
|
10
|
嚴重
|
接地連續(xù)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過大或斷開
|
30
|
11
|
嚴重
|
啟動急停裝置時,設備不能切斷電源輸入
|
30
|
12
|
一般
|
配電柜或充電設備內部配線凌亂,未可靠固定
|
10
|
13
|
一般
|
配電設備外部無警告標識
|
10
|
14
|
一般
|
配電柜或設備內部,中性點、地線接線點等無標識
|
10
|
15
|
一般
|
配電回路斷路器等器件額定電流容量不足
|
10
|
16
|
一般
|
交流充電樁電氣回路未安裝A型或以上規(guī)格漏電保護裝置
|
10
|
17
|
一般
|
電氣設備防護等級不夠或外殼防護有破損(含開口處未有效封堵)
|
10
|
18
|
一般
|
配電柜或其他設備內部電氣關鍵連接點有銹蝕跡象
|
10
|
19
|
一般
|
電氣設備內部、外部周邊有易燃或導電雜物、垃圾(應立即打掃清理)
|
10
|
(2)計分方法:該指標為前提條件性指標,不參與綜合評分的計算。若隱患整改完成,則根據其他指標進行綜合評分的計算;否則,取消該充電站本年度獎勵資格。
(3)數據采集:依據市、區(qū)管理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規(guī)模以上(充電接口≥20個)充電站全覆蓋;c.規(guī)模以下充電站抽取比例不少于10%;d.充電樁類型全覆蓋。
4.設施故障率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設施故障率=充電站內故障的充電接口數量/站內充電接口總數量。其中,納入考核范圍的設施故障包含屏幕損壞、二維碼損壞、槍頭損壞、不通電、樁體提示故障等5類。
(2)計分方法:滿分為20分,每次檢查后,充電站該指標扣減分數為20×該次檢查設施故障率,分數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數。
(3)數據采集:依據市、區(qū)管理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充電站全覆蓋;b.充電站內設施全覆蓋。
5.平均利用率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平均利用率=充電量/(功率×24×天數)。
(2)計分方法:滿分20分。按城六區(qū)、郊區(qū)兩個區(qū)域,分別將平均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充電站該指標得分=20分×(區(qū)域內總站數-排名+1)/區(qū)域內總站數,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數。
(3)數據采集:市級平臺采集指標值。
6.設施管理情況
(1)指標解釋:以申報單位為考核對象,充電設施現(xiàn)場踏勘核查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整站充電樁不通電或拆除,且申報單位未提前告知項目管理單位的,則視為設施管理不到位不及時。
(2)計分方法:滿分10分。充電站設施管理不到位不及時,則取消該站獎勵資格,且申報單位其余充電站該指標扣減5分。
(3)數據采集:依據市、區(qū)管理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7.狀態(tài)變化推送及時率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重點考核充電樁處于充電(忙)或空閑(閑)的兩種狀態(tài)信息推送及時性。狀態(tài)變化推送及時率=一定時期內,通過初篩且設施狀態(tài)信息推送及時的充電訂單數量/通過初篩的充電訂單數量。
其中,若充電訂單中的充電開始時間、充電結束時間對應的設施狀態(tài)變化與對應時刻前后5分鐘之內推送至市級平臺的充電設施狀態(tài)信息均一致,則稱該充電訂單為設施狀態(tài)信息推送及時的充電訂單。
(2)計分方法:滿分20分。充電站該指標得分=20×狀態(tài)變化推送及時率,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數。
(3)數據采集:市級平臺采集指標值。
8.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重點考核充電樁處于網絡斷開連接(掉線)或故障的兩種狀態(tài)信息推送及時性。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考核期內,每日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之和/考核天數。
每日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充電站所有充電接口的“3小時固定推送狀態(tài)次數”總和/(充電站充電接口數量×8)。
其中,“3小時固定推送狀態(tài)次數”取值方法為:每3小時內,企業(yè)平臺將充電接口狀態(tài)向市級平臺推送的次數≥1,則取1;否則,取0。
(2)計分方法:滿分10分。該指標得分=10×狀態(tài)固定推送及時率。
(3)數據采集:市級平臺采集指標值。
9.狀態(tài)推送準確性
(1)指標解釋:以充電樁為考核對象,在現(xiàn)場檢查中,若排查出充電樁的運行狀態(tài)與企業(yè)平臺向市級平臺推送的狀態(tài)信息一致,則視為該充電樁的狀態(tài)信息推送準確。
(2)計分方法:滿分5分。針對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天內抽查,若發(fā)現(xiàn)狀態(tài)推送不準確的情況,則申報單位所有充電站該指標得分減2分。
(3)數據采集:依據市級平臺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充電站抽取比例不少于30%;c.設施所在行政區(qū)域全覆蓋;d.規(guī)模以上(充電接口≥20個)充電站內充電接口抽取比例不少于10%;e.規(guī)模以下充電站內充電接口抽取比例不少于20%。
10.產品標識評定情況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該指標為附加項指標??己顺潆娫O施通過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lián)盟充電設施產品標識評定的情況。
(2)計分方法:滿分5分。附加得分=5×(通過標識評定的充電樁數量/充電樁總數量)。
(3)數據采集:依據項目管理單位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11.城市運行保障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該指標為附加項指標。重點評價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支撐行業(yè)主管部門保障城市運行所完成的重點任務情況。
(2)計分方法:滿分5分。若新建充電站屬于行業(yè)主管部門界定的重點任務,則該站得5分。
(3)數據采集: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確定。
(二)綜合評價
根據上述指標得分,計算充電站考核的綜合評分,并按照如下規(guī)則確定充電站等級。
序號
|
綜合評分
|
充電站等級
|
1
|
[90,110]
|
A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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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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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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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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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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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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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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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發(fā)